台北市金獅28協進會理監事會議運作準則
102年1月21日 理監事會通過
105年10月28日 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- 目的:為順利推動會務,協調運作事宜,依本會章程每月召開理監事會議。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。
- 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理事長依會議決議執行會務,秘書長須主動指導及協調各相關委員會推動會務。
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之司儀原則上由秘書長擔任。
- 出列席人員:
1.出席人員:會長、前任會長、各副會長、秘書長、財務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監事、各委員會主委。
2.列席人員:各前會長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、副秘書長、副財務長、各委員會委副主委、或邀請之貴賓。
- 舉行日期:理監事會議於每個月14日舉行(會員大會則於每年10月28日舉行)。逢星期六則提前一天,逢星期日則延後一天。如遇特殊情形需更改會議日期,應於前一個月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後,週知相關人員。
- 開會模式:11:30-12:40用餐,12:40-14:00開會,用餐採自助餐、套餐或便 當(以開會仍可用餐為宜),開會場所宜有獨立房間為原則,並需備麥克風,現場需備開會鐘槌及萬國旗,並掛紅布條。
- 會務運作請遵循本會章程及會務運作準則。
- 討論事項:主要係討論兩個月後之會務活動為主,重大活動則須更提前規劃及討論。
- 重大提案請以書面說明(活動計畫提案單或企劃書)。
- 開會通知至遲需於7日前發出,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- 會議紀錄須於開會後5日內寄出,寄出前秘書長、會長務需先行確認內文,再行發出。會務建言得不列入會議紀錄。
第十一條 經費處理:
1.出席人員每人於年度開始,繳交年度餐費新台幣六仟元整。
2.列席人員得比照出席人員一次繳交年度餐費,或單次繳交新台幣六佰元整。
3.主委缺席得由副主委代理報告,不需另付餐費。
3.邀請的貴賓係因會務需要而出席理監事會議,原則不收餐費。
4.鼓勵各前會長認捐一次餐費。(場所可由其指定)
5.年度理監事會經費若有不足,由會長於交接前補足之。
第十二條 重大議題或與會員權益有關提案,宜事前溝通協調,避免表決,免傷情誼。
第十三條 針對同一議題之決議,同年度不宜再行討論變更。
第十四條 財務報表應每月提交理監事會審核,提出審核前,需由財務長、常務監事、會 長具名簽章。
第十五條 代理順序:會長代理順序依序為:第一、二、三副會長、各前會長
秘書長代理順序依序為:副秘書長、財務長
財務長代理順序依序為:副財務長、秘書長
各委員會理事代理順序依序為:委員、秘書長
第十六條 召開理監事會請懸掛本會宗旨與精神旗及會務目標與團隊守則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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